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辽宁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和《辽宁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工作,是指对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职能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审计整改内容包括:
(一)审计报告揭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情况;
(三)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示整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需要落实整改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组织协调
(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整改工作。
(二)审计处负责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整改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编号、跟踪检查、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将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针对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形成管理建议书提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监察室和审查调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与经营监管处、招标及采购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复杂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的联动机制。纪委综合监察室和审查调查室负责处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移送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涉及学校内部治理、完善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第六条 审计整改实施
(一)审计处项目审结后经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发现问题清单(附件1);
(二)被审计单位在收到有关审计文书后,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认真落实整改,纠正错误,举一反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改进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和审计整改清单(附件2)。
第七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措施及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措施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八条 审计整改检查验收
(一)审计处审核汇总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整改清单提交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作出审计整改工作安排的决议;
(二)审计处依据决议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问题落实整改情况实施专项调查,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
第九条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审计整改工作结果作为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监察室和审查调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与经营监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推进工作的依据;
(二)对审计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将其作为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审计整改工作追责问责,对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严格追责问责。
(一)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拒绝或拖延整改:
拒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
拒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
拒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超出整改期限或经相关单位督办,仍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敷衍应付整改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屡审屡犯,反复发生同类问题的;
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未实际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
为应付检查,采取临时措施,暂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采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的。
第十一条 接受上级组织实施的审计整改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组织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发现问题清单
2.审计整改清单
3.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