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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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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学校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审计处、党政办公室、纪委综合监察室和审查调查室、党委巡察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与经营监管处、招标及采购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学校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检查落实审计整改和推动审计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处机构的变动和审计处处长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处长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实务指南、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必要时,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召开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加强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学校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辽大校发20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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