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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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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12-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审[1997]2号文件附件《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大学及其所辖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事业性和企业性两种方式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对固定资产实行职务分离控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出、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授权和审批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  新增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有关部门对其数量、规格、名称、出厂或建成日期、备品备件、原始价值、性能、新旧程度等是否逐项验收,并确定其年限、折旧率,同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清单”交财会部门入帐,固定资产的出售和对外投资是否对其性能和新旧程度进行检验;

    (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对企业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  是否明确资本性支出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五)  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保养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六)  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盈盘亏。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检查固定资产增加的手续。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取得是否经过招标及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购入的资产是否经过验收;

    (二)  确定新增资产的产权归属。作为产权证明的原始证件、发票等是否齐全;

    (三)  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四)  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二)  出租、投资转出、发包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帐务处理是否合规,合同或协议等手续和文件是否全面、合法。

    第十条  对实行企业性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合规;

    (二)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年限和折旧额是否正确、合法;

    (三)  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安全性,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  验证结存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三)  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的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产值率(总产值/学生总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  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帐和其它资料,分析统计各类的比重、结构变化,从而评价固定资产的配置的优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所辖各单位,企业设立、关闭、停业、合并、转制时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产权归属;固定资产流通审批手续是否全面合法;固定资产是否经过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帐、卡、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结存情况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在建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在建工程成本构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有时必须查阅会计资料,实地检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在工作中,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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