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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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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各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审计部门对其基建、修缮工程

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监督审计。

第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审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第六条 学校对工程项目经费实行审计签字付款制度。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签字方可拨付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款,未经审计,任何单位不得支付工程款。如有违反,除责令其追回所付款额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凡学校基建工程项目和自筹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在审计之列。

第八条 其他审计项目包括:零星土建工程、房屋修缮及装饰工程、绿化工程、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沟渠、堤坡、围墙、电器、照明设备等修缮工程及其它公用设施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招标审批手续,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性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合同审计详见《辽宁大学合同审计实施办法》),收费是否合理。

第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套用定额项目所用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有无建设单位(甲方)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

(八)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九)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 凡学校基建年度计划的基建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在年初3月31日前将工程计划的有关文件送校审计部门备案。项目开工前2个月将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有关文件报送校审计部门。校审计部门接到上述文件后在2个月内审核完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二) 审计部门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对标底拟定的合规、合理性,招标过程的合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 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初步验收后十日内,项目主管部门须将竣工决算报告、初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应在3个月内审核完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零星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项目的申报:

项目开工前20日项目主管部门须将经费落实情况、工程预算、施工图纸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报送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在接到上述文件后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急、险工程项目可随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可边施工边沟通。

(二)工程的议标:

凡工程项目达到《辽宁大学工程招标及购物管理暂行条例》标准的,按《条例》程序执行。

(三)合同的签订:

项目主管部门选定施工单位后,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项目内容、质量要求、工程造价、工期、付款与结算方式、经济责任等内容。

(四)施工的监督: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等全过程的监督,对隐蔽工程和工程变动情况,必须做好施工记录和签证。

(五)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初步验收后10日内,项目主管部门须将此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量签证单和工程初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送校审计部门。校审计部门在接到上述文件后20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被审计单位应在本办法规定的限期内提供审计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报表和资料。

第十五条 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将选择自审或委托审计等审计方式。

(一)自审:由校审计部门自己组织力量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由校审计部门委托有承担能力、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五章 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的,除令补办手续外,并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以适当的处罚。

第十七条 在工程预、决算执行中有违规行为的,除令其改正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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