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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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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2-15  

一、协助处长完成审计工作。

二、在处长领导下,分管下列审计事项,包括:

(一) 与账务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

1、学校财务预、决算审计;

2、各项教育经费和科研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3、学校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经济活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

4、校办产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及经济效益审计;

5、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

6、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审计或审计调查;

7、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经济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其它财务审计事项。

(二) 与基建、维修工程有关的审计工作

1、基建工程、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委托审计材料的准备工作,按有关规定开展委托审计;

2、有关基建、专项维修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3、调配、安排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基建合同、协议正式生效前的审签工作;

4、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本建设、零星基建、扩改建和大型维修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5、参加基建、维修、装饰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6、其它与基建、维修有关的审计事项。

三、草拟与以上业务范围有关的审计规章制度。

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工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五、听取审计组长的汇报,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负责审计报告的审核。

六、负责审计处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计处办公室的管理工作。

八、协助处长抓好本处的自身建设。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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